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
(1)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物料堆场设置在城市(地区)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区,且位于该城市(地区)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剧院、大厅、体育馆、商场、游乐园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消防安全距离。
(2))甲、乙、丙类储液罐(区)应尽量布置在低洼地区;当条件有限,有必要在地势较高时,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加强防火堤设置,或增设防护墙等。
(3)排放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位于城市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住宅、商业或其他集中地区保持足够的消防安全距离。
(4)大中型石化企业沿城市、河流设置油库、液化石油气储罐站,应当在城市河流下游设置,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液体流入河流。
(5)汽车加油、加油站应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重要公共建筑。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组合加气站和CNG加气站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和中心区域之外。不得在石油、可燃气体运输干线上非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材料。
(6)地下建筑物(包括地铁、城市隧道等)应与加油站地下油罐及其他地下易燃液体储罐保持足够的消防安全距离,其出口及风亭应与邻近建筑物保持足够的消防安全距离。
(七)在城市或者港区设有单独的安全区域,设置装载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专用码头、站。之间的距离特别码头装运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其他货物码头不应少于两次最大装载容器的长度和距离的主要通道的长度不应小于最大装载容器。
(8)城市消防站的布局应根据城市交通条件和各区域火灾风险合理布置;街道布局和市政消火栓布局能满足消防救援的需要;街道中心线之间的距离一般在160米以内;市政消火栓应当沿消防车可以通行的街区道路布置,间距不得大于1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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