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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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来建工网
更新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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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2021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大纲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需要的朋友们可以好好地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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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科目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考试,检验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知识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 了解环境的含义;

(2) 掌握环境保护坚持的原则;

(3) 掌握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4) 掌握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的有关规定;

(5) 熟悉开发利用资源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6) 熟悉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7) 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8) 掌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责任的有关规定;

(9) 熟悉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10) 熟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制度的有关规定;

(11) 了解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的有关规定;

(12) 了解农业和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13) 了解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14) 了解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1) 了解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范围;

(2) 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

(3) 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4) 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5) 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

(6) 了解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

(7) 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有关规定;

(8) 了解规划编制机关、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9) 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有关规定;

(10) 掌握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11) 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有关规定。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

(2)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

(3)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

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填报)与报批(备案)

(1)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

(2)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总体要求和具体编制要求;

(3) 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4)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间的有关规定;

(5)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

(6) 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界定的有关规定;

(7) 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

(8) 熟悉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9) 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工作中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要求;

(10) 了解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监管的有关规定;

(11) 了解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2) 了解生产和使用含汞产品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3) 熟悉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有关要求;

(14) 熟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 熟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原则;

(2)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

(3) 掌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决定的情形;

(4) 熟悉“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有关要求。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1) 熟悉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概念;

(2) 掌握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情形;

(3) 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4) 熟悉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要求。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

(1)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严重质量问题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2)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体的有关规定;

(3) 了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4) 熟悉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5) 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

(6) 熟悉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的情形;

(7) 了解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的内容;

(8)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的内容。

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 了解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的有关规定;

(2) 熟悉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的有关规定;

(3) 掌握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4) 掌握工业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5) 熟悉扬尘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6) 熟悉重污染天气应对的有关规定;

(7) 熟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恶臭气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8) 熟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 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 熟悉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3) 了解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有关规定;

(4) 熟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5) 掌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6) 掌握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7) 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

(8) 掌握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 了解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

(2) 掌握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3) 熟悉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4) 掌握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5) 熟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 了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

(2) 熟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

(3) 熟悉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规定;

(4) 熟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的有关规定;

(5) 熟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6) 掌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7) 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

(8) 了解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9) 熟悉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10) 熟悉各类污泥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11) 熟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1) 了解土壤污染的含义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的原则;

(2) 了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监测的建设用地地块的范围;

(3) 掌握关于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关规定;

(4) 掌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规定;

(5) 掌握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6) 熟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防止土壤污染的有关规定;

(7) 熟悉农用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8) 掌握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的有关规定;

(9) 熟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内容;

(10) 熟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和修复施工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

(11) 熟悉土壤污染责任人的义务;

(12) 掌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

(13) 掌握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有关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 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以及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

(2) 熟悉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3) 掌握入海排污口的有关规定;

(4) 掌握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5) 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

(6) 熟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有关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 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 熟悉核设施选址、建造、营运、退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3) 了解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4) 了解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排放或处理、贮存放射性废液的有关规定;

(5) 熟悉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及编制处置设施选址规划的有关规定;

(6) 了解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处理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1) 了解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2) 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 熟悉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生态环境保护及水生生物保护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2) 熟悉水功能区划及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有关规定;

(3) 熟悉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

(4) 掌握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有关规定;

(5) 熟悉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中禁止类和许可类活动的有关规定。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熟悉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熟悉基本草原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了解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进行活动的有关规定。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 了解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有关规定;

(2) 熟悉禁止毁林开垦、开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

(3) 熟悉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的规定。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 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 熟悉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的有关规定。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 熟悉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

(2) 了解关闭矿山的有关规定;

(3) 掌握矿产资源开采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 了解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有关规定;

(2) 熟悉保护耕地的有关规定;

(3) 掌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

(4) 掌握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有关规定。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 了解该法的适用范围;

(2) 了解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

(3) 熟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4) 熟悉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 熟悉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的有关规定;

(2) 掌握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生产活动或排污的有关规定。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 掌握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分及保护的规定;

(2) 掌握自然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

(3) 掌握内部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按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的规定。

(二十)《风景名胜区条例》

熟悉风景名胜区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十一)《土地复垦条例》

(1) 熟悉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的原则;

(2) 了解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的损毁土地范围;

(3) 掌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 熟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2) 熟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处置设施选址的有关规定。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 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法律定义;

(2) 了解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有关规定;

(3) 掌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选址的有关规定。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 熟悉建设各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2) 掌握禁止兴建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

(二十五)《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 掌握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的有关规定;

(2) 了解海洋工程拆除、弃置或者改作他用的有关规定;

(3) 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十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 掌握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区域的有关规定;

(2) 熟悉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布置养殖场区的有关规定;

(3) 熟悉畜禽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有关规定;

(4) 熟悉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定。

(二十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1) 了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含义及条例适用范围;

(2) 熟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和排放的有关规定。

四、环境政策

(一)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1) 掌握生态保护红线的含义;

(2) 了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有关要求。

(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 了解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类型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级别;

(2) 熟悉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

(3) 熟悉重点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1) 了解主体功能区的划分;

(2) 熟悉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开发原则中关于保护自然的有关要求;

(3) 熟悉国家层面主体功能区中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

(4) 熟悉国家层面主体功能区中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管制原则;

(5) 熟悉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

(四)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1) 熟悉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分区;

(2) 了解内水和领海主体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域管理的有关要求;

(3) 熟悉内水和领海主体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中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要求。

(五)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了解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强化搬迁改造环保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 熟悉列入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情形;

(2) 熟悉危险废物实行豁免管理的相关规定;

(3) 了解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的鉴别认定和管理规定;

(4) 了解废物代码的构成。

(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1) 了解污染地块土壤治理和修复责任主体确定的有关规定;

(2) 熟悉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中风险管控的有关规定。

(八)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熟悉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的有关规定。

(九)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熟悉工矿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污染防控的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收集的高顿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大纲相关内容,想来报考的可以来看一下。

版权说明格式: ▏本内容由高顿环境影响评价师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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